该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家将面临最低20万元的罚款!考虑到经营者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作出1万元的处罚。
也许很多经营者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确实有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来视察、检查等情况,是不是都严格禁止展示呢?
事实上,对相关内容的展示并非绝对禁止,但需要严格把握尺度。经营者可以这样宣传:1、内部宣传:通过企业内部的邮件、通知、内刊等形式,作对内宣传,用于增强企业凝聚力等用途;2、客观报道:通过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形式,客观报道上述相关信息,独立成篇,不与任何对商品、服务以及企业形象宣传的信息相关联。
如果在对外报道的过程中,借报道之名,行宣传之实,既有本企业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又有宣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察检查本企业的信息,甚至使用企业负责人陪同国家领导人、机关工作人员的视察检查照片,造成广告受众认为企业得到重视而信任该企业,并促使广告受众选择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那么企业的行为就属于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一经查实将面临高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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