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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使用QS标志如何处罚?

彭召会 中国食品报

  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使用QS标志如何处罚?

  问题:原国家食药总局于2015年8月31日公布,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K”,改为“SC”。原国家食药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曾明确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那么,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上使用QS标志的,如何处罚?

  看法:2015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的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虽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XK”改为“SC”,但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按照原质检总局规定核发的以“XK”编号并使用“QS”标志且在有效期内的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未强制要求换成以“SC”编号的新证(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或者旧证有效期满申请延续许可的除外)。

  由于新证印制时间等问题,实务中,2015年10月1日后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仍有“QS”及“XK”编号的证书。2017年6月7日,原国家食药总局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就指出: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仍为“QS”及“XK”编号证书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在2018年10月1日前将所持证书更换为“SC”编号证书。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显然,对于有效期内的旧版“QS”及“XK”编号证书,监管部门只能督促更换为新版“SC”编号证书,而非强制更换为新版证书。

  原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在2015年10月1日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生效之前,按照原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核发的旧版“QS”及“XK”编号证书,在2018年10月1日后应当都有效期限届满。原国家食药总局2015年、2017年先后两次在规范性文件中,之所以规定“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应当是基于一般情况下旧版证书在2018年10月1日后都有效期限届满这个原因。

  不过,如前所述,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通知也承认,在2015年10月1日后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仍有以“QS”及“XK”编号的证书,并有可能一直未换新版证书且2018年10月1日后仍在有效期内。因此,对于2018年10月1日后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上使用QS标志及“XK”编号的,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2015年10月1日后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仍以“QS”及“XK”编号,且当地监管部门未能督促相关生产者换发新版证书的,相关生产者在2018年10月1日后、旧版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QS标志及“XK”编号的,不违法。

  (二)使用QS标志及“XK”编号的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在2018年10月1日后已经有效期满,但生产者未能依法延续、换证,而继续生产食品并使用QS标志及“XK”编号的,则该生产者属于无证生产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条查处。

  (三)食品生产者在2015年10月1日后,已经换发了 “SC”编号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但仍然使用老包装、老装潢,在预包装食品上仍然标注换证前的QS标志及“XK”编号的,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款处理。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标签: 预包装食品 QS QS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