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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打假变“打标”

纪树刚 中国食品报

  (胡 沛)最近,北京市有一批涉及食品打假并索赔十倍的案件,被北京市高级法院或北京市的二审法院改判,不再支持“十倍赔偿”,在食品行业和法律业界引发诸多关注。

  一段时间以来,职业打假人频频出现在法院及媒体上,均能看到食品企业与商家被“十倍索赔”的案例。对于他们的行为,社会褒贬不一。消费者认为可以净化市场,使卖假货的商家得到惩罚。但也有人认为他们是借此牟利,其行为无法净化食品市场。

  在司法界,对于“职业打假,十倍索赔”的案件也出现“支持”与“不支持”、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的不同判决与观点。其中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判“红酒案”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判“干海参案”颇具代表性。

  青岛中院的观点认为,一是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是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标准;三是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四是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北京高院的观点认为,本案中杨某以涉案干海参没有标示等级而起诉经营者“退一赔十”,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另一案件中,杨某又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中没有等级的划分,经营者在干海参产品上标示了等级,属于虚假宣传,干海参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一赔十”。杨某选择性适用干海参产品的不同标准,起诉理由自相矛盾,牟利动机明显,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对比上述判决,其相同点在于,首先两案的涉案食品都是因标签问题被诉。其次两法院均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其不同点在于,青岛中院认为“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进而支持“知假买假,打假获利”。而北京高院认为,知假买假,打假获利牟利动机明显,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亦不应获得法律保护。

  平心而论,笔者更认同北京高院的判决。其理由在于北京高院的判决更加体现出朴素的、理性的正义观,更加体现出“诚实信用”这一民法的基本原则。那种认为应当支持“知假买假”“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无可厚非”的“以恶治恶”观点,笔者实在无法认同。道理非常简单,无论是做“恶”之“恶”还是治“恶”之“恶”,都是“恶”,以此方法打假,无异于饮鸩止渴,只能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被进一步瓦解,不但净化不了市场,反而会进一步扰乱市场,并演变为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以笔者经历的几件案件为例,职业打假人往往都是要挟在前,以降低赔偿数额进行私了。私了不行再威胁曝光和诉讼。而反复的私了,已无异于收取保护费的性质。

  同时,也应注意,不仅本文所列两案,搜遍法律文书网中的涉及食品打假的案例,绝大部分都是食品包装的标签标示问题,真正涉及食品安全的案例,寥寥无几。其实,标签打假的特点就是入门低,成本低,风险低,收益高,成功高,见效快。职业打假人只需经过试探购买,网上查询国家标准,大量购买后要挟赔偿,发起诉讼后几乎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打假”的流程。这样的“打假”流程,注定只能在食品外包装的说明与标示的范围内,而不可能对食品安全法中最核心、最应关注的安全问题,诸如“添加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等有任何帮助。所以,现在的打假案件,几乎已成为“打标”案件,希望这一不正常现象,能够引起法律人的警惕。

标签: 打假 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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