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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热食品”应加强监管

纪树刚 新华网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媒体调查发现,除广西外,福建、四川等地也曾出台过类似规定,禁止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食用能够产生烟雾的物品。

  “自热食品”最初是针对受大风、沙尘、雨雪、低温等不利气候影响不便使用明火或禁止使用明火的情况下,解决食用热食需求设计的。所谓“自热”,其实是通过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热量,将预加工好的食材加热。有实验表面,一些“自热食品”加热包遇水后在3秒到5秒钟内即升温,温度高达120℃以上,同时释放出大量蒸汽,如果这些蒸汽在密封的包装内,还可能引起爆炸。

  不难看出,“自热食品”的使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不仅在动车、高铁这类设计有烟雾报警装置的环境下使用,可能引发报警,影响到车辆安全运营,并且在操作不慎的情况下,还会对使用者和他人造成危害,如蒸汽灼伤等,在封闭空间和人群密集的环境中就更危险。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来看,动车、高铁禁止食用“自热食品”并无不妥,并且有必要将禁用延伸到其它的公共交通工具。

  眼下,这种针对户外环境的特殊加热方式正在成为“懒人快餐”的消费热点,在网上乃至超市销售“自热食品”比较普遍。对待“自热食品”,除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之外,也不能放任生产营销无序。在管理上对“自热食品”的用途与范围应予以严格限制,规定其只能在户外特殊环境下使用。(房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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